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5、 代写论文等相关服务。
6、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7、 汽车类违规待办服务。
8、 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9、 票务、基金、保险、股票、贷款、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
10、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11、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2、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13、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14、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或服务。
补充说明:
代办各类证件。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 人体器官、遗体。
2、 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3、 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4、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5、 人类资源资料材料。
6、 宠物活体。
补充说明:
1、 野生动物:包含国家立法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世界/国家保护类动物和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比如象牙和玳瑁类制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2、 野生植物:被列入世界/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国家保护类直播活体(树苗除外)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常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10、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11、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12、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13、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补充说明:
1、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2、 非法接入信号的产品。
3、 侵犯商标、专利的商品:各种假冒、山寨产品等。
4、 侵犯版权的商品:侵权影视剧、综艺节目、软件程序、网站等。
5、 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
6、 如钓鱼小药、作弊器、伪基站设备、自动翻牌器、笑气、乙醚、迷药、出老千设备及赌博相关教学等一系列及黄赌毒和其他非法活动工具。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第四、五套人民币)。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 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7、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国际机关支付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0、未经授权的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1、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4、POS 机(包括 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15、邮局包裹、EMS 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7、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18、非法传销类商品。
19、国家命令淘汰后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2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补充说明:
1、 香烟、烟盒、烟标等,包括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
2、 烟草替代品及辅助工具、无烟烟草制品(如电子烟、IQOS、鼻烟)。
3、 烟草企业宣传。
4、 食用盐。
十一、虚拟类
1、 比特币、莱特币、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 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 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 QQ 账号、ITUNES 账号、百度账号以及食品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6、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 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8、 酒店类商品或服务、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的商品及服务
9、 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10、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11、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12、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13、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4、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 SIM 卡。
14、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 72 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6、SP 业务自消费商品
17、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1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补充说明:
1、 电话卡、流量卡、游戏卡充值。
2、 票务、境内外旅行社代订。
3、 超市卡美发卡。
4、 生活服务商线索类商品,如汽车试驾、美容体验。
5、 本地服务,如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酒店预订。6、 电脑 DIY 组装。
十二、舆情重点监控类
1、 近期媒体曝光的商品。
2、 由不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腾讯直播平台规则规定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后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5、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材质成分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6、 公益资助贫困儿童/领养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无法核实真实性)。
7、 违禁工艺品、收藏类品。
8、 食药监局明令禁止的商品。
9、 车载音乐 U 盘。
补充说明:
1、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
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如自制口红。
2、 高投诉类商品,如脱糖电饭锅、汽车划痕修复相关产品(修复液、修复蜡)、洗锅泡沫、吸黑头仪。
3、 高风险收藏品、工艺品。包含玉石类、如钻石、贵金属(金、银和铂族金属)、玉石、翡翠、缅甸原石、钱币收藏品、古董等。
4、 名人字画。
5、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不可用 EGF 作原料,如人寡肽-1 或 EGF。
6、 危险玩具,如发泄球、人造雪粉、电人口香糖、面粉礼炮、水弹枪、激光笔等。
十三、不符合腾讯直播平台风格的产品
1、 分销、招代理、招商加盟、店铺买卖。
2、 国内/海外投资房产、炒房。
3、 高仿类。
4、 殡葬用品、用具、存放、投资等。
5、 二手类:二手汽车、二手手机、二手 3C 数码产品等。
6、 灭鼠器。
7、 内衣内裤可以售卖,但是不能将内衣内裤穿在人或模特儿身上宣传。
8、 棋牌类。
9、 三无产品。
10、海外直播只支持室内直播,禁止在室外直播,香港地区不支持直播。
11、个人代购类不支持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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